劉乃瑋觀點: 真知灼見,力挽狂瀾

劉乃瑋,河南省沁陽縣人,生於台北,現居倫敦。

名稱:
位置: LONDON, United Kingdom

星期六, 6月 25, 2005

Sovereignty

原載於蘋果日報

二十二日論壇版「主權可以出售,也可以交換」一文,向駿引用國際關係學者柯斯納(Stephen D. Krasner)九九年舊作「主權:組織化的偽善」,以解釋漁權爭議中台灣的主權問題,卻與柯氏在該書中對主權之定義有所出入,刊於擁有眾多讀者的貴報,恐有誤導之嫌,特此投書更正。

該文謂柯斯納提出主權行使之「合作性」(cooperative)與「壓制性」(coercive),前者似應指書中之「常規」(conventions)與「契約」(contracts),後者似應指「強制」(coercion)與「強徵」(imposition)等共四種方式,但柯氏並未以cooperative一字表示,應為作者自行演繹,並認為釣魚台主權問題,「充分顯示我國在此一問題的立場上『壓制』的成分居多」,因為李登輝不但否決「漢疆演習」,還「多次以口頭將釣魚台『送』給日本」。

然而柯斯納所謂主權受「強制」的情形,係指「一國威脅使用國際制裁,除非對手在其國內自主性上有所讓步」(原文書第三十六頁),而主權被「強徵」則是「一國太過弱勢而不得不接受強權對其主權的安排,或需要國際承認否則危及國家存在」(第四十一頁)。就前者言,日本並未威脅使用國際制裁,且作者既言釣魚台是李登輝自願放棄的,則主權並未受到強制,不符合柯斯納所定義的強制情形。就後者言,台灣雖然需要與日本維持友善關係,但也不是沒有國際承認就活不下去,因此也不屬於主權被強徵的狀態。

作者又云,「台日沒有邦交故台灣的前兩種主權[西伐里亞主權、國際法理主權]根本就不被日本承認」,然而柯斯納在該書一開始便說,台灣擁有西伐里亞主權,只有國際法理主權不被承認。(該書第四頁,柯氏並於其他文章中多次強調。)作者明顯與柯斯納的說法矛盾。柯氏認為,台灣雖喪失國際法理主權,仍擁有相當於國際承認的替代性安排(第四十二頁)。

該文又言,「復因台灣在安全上對日本依賴甚深,所以只有以強硬執行『國內主權』掩蓋面對日本的軟弱。」,則令人困惑。「國內主權」係指一國在其領土內之有效控制(同上頁),作者既言李將釣魚台「送」給日本,則意味其在釣魚台之有效管轄權、即國內主權上有所讓步,又如何能「強硬執行國內主權」以掩飾軟弱?此不僅混淆不同主權的定義,更令人感到語焉不詳。

正因為傳統主權觀念並不能適用於台灣,柯氏特別在二00一年新書「棘手的主權:爭議性的原則與政治性的可能」(Problematic Sovereignty: Contested Rul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)中建議彈性解決主權問題。這恰恰與國民黨主席連戰所提兩岸「擱置主權」,以及總統陳水扁說的「擱置主權、先談漁權」不謀而合呀!



本文獲選為《和平論壇》六月份研究資源